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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扶持政策
来源:创新体系与科技人才科发布时间:2019-08-14点击次数:949次


(一)企业直接融资补助

1.对市内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发行私募债等债券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和提供相关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给予债权融资补助。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债券存续期内按照实际付息额的6%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不超过 200 万元。对债券融资用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重点项目的企业,贴息比例提高 2 个百分点。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在债券贴息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10 万元。对为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承销服务的主承销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承销额的 0.02%给予一次性激励补助,补助额不超过 100万元。对为企业债券融资提供信用增进的服务机构,按其风险损失额的 12%给予风险分担补助,单家服务机构年度补助额不超过 200 万元。

2.对市内通过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成功进行股权融资,且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和提供相关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给予股权融资补助。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债券存续期内按照实际付息额的 6%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不超过 200 万元。对债券融资用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重点项目的企业,贴息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在债券贴息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10 万元。对为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承销服务的主承销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承销额的0.02%给予一次性激励补助,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为企业债券融资提供信用增进的服务机构,按其风险损失额的12%给予风险分担补助,单家服务机构年度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3.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基础资产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等基础资产实施实体资产证券化的企业和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服务的专项计划人给予资产证券化融资补助。对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按其融资规模的0.2%给予一次性激励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资产证券化的专项计划人,按其资产证券化实现融资规模的0.0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政策依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鼓励企业直接融资补助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17〕58 号))

(二)市内城乡劳动者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最高可申请30万元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每人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最长不超过2年。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个百分点。对个人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16〕124号)执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财政贴息或担保基金担保中的一项。(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攀枝花支行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创业贷款担保政策支持创业就业的通知(攀银发〔2017〕19号))

(三)“个转企”金融扶持

(1)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增加金融信贷品种,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

(2)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优化贷款审核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

(3)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纳入金鼎担保公司和金惠农业担保公司贷款担保范围,以缓解其资金紧张问题。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优先纳入市级旅游发展资金、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工业发展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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